《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应对与预防

2014-10-22 11:45:26 来源: 西安日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20日上午,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发起组织“问法·白鹿原”法学沙龙活动,重点研讨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对与预防工作,与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的方法措施。

  蓝田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文凯告诉记者,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当前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关注度高、涉案人员众多,但是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线索证据庞杂等特点,处理难度较大。

  研讨会上,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蓝田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娟、蓝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袁智恒等8位来自政法高等院校、省市公检法单位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发言人以“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对与预防”为主题,分别围绕“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与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和“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法律、法理与问题解决”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题发言。

  蓝田县检察院干警郑珂在发言中说,审查起诉工作中,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作为一类新型案件,办理难度相对较大,他通过法律适用与罪名确定、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追究范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引发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和渎职问题等四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对和预防提供思路。

  多位法学专家在发言中提到了食品安全犯罪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他们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特别是生产环节,涉及人员包括业主、生产组织者、局部生产环节负责人、普通工人、采购、运输、销售和财务人员等等,如此众多的涉案人员不可能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加以甄别,确定哪些是证人,哪些是犯罪嫌疑人,根据主观上是否明知,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实际获得的收益大小等方面综合考察,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对象。

  研讨会还特别关注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引发的渎职问题,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往往与主要监管职能部门疏于管理存在很大关系,但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应根据相关法律和现有证据严格审查,既不能将本应仅受行政处理的一般工作疏忽认定为渎职犯罪,更不能放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惠萍表示,这次研讨会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对与预防”这个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热点问题,成功探讨了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并且对如何查办、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看法,既有学者的精深阐释,也有实务专家的新鲜经验,还有评论人士的深刻点评,使大家受益匪浅,更让广大检察干警加深了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思考研究,对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切实保障民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