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品安全治理的对策研究

2015-04-28 14:40:46 来源: 光明日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机构和方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作出了战略部署。创新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和方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治保障,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并期盼妥善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宏观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涉国计民生。食品的质和量是人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保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存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食品“量”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质”的问题依然突出,“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时有发生。

  事实上,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较为突出,如欧洲“疯牛病”事件、荷兰等国的“二英”等事件频出而震惊世界。这些情况都说明,食品安全是困扰各国、各地区的现代社会难题,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二、食品安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确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方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食品安全“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较多”,作出了“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战略安排。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食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问题治理。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所以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食品企业要严抓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正在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

  地方政府近年来也积极探索创新监管和服务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以福建为例,早在2001年习近平同志担任省长时,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专项工作。14年来,福建省突出畜牧业、种植业、水产、饮用水、加工食品以及餐饮业的治理整顿,逐步探索出一套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食品安全治理五项突破:一是率先开展并成功推行“农改超”,让生鲜食品进超市,来源可追溯;二是率先全部由财政拨款检测产销环节“瘦肉精”,在全省的县城以上城区和主要城镇全面实现生猪和牛羊定点屠宰,在农村非定点屠宰区域推行农村屠工制度,对规模养禽场禽类药物和规模奶牛生产企业奶牛抗生素残留进行检测;三是率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以蔬菜、水果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普查作基础,指导和规范农民用药,并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和甲醛速测点;四是率先将饮用水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畴,在全国最早完成水源保护区建设;五是率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食品安全进行责任考评,建立健全集政府及部门工作绩效、社会公众评价和第三方产品质量抽检于一体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

  三、食品安全治理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取得一些成绩,积累一些经验,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远未达成,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需要以现代法治观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安全体制改革。我国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安全全程统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相关食品安全领域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治理体制。

  食品安全立法。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立法,既要符合国情又要有前瞻性,既要注重可行性也要保证有效性,要变粗疏立法为精细立法。要逐步形成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质量标准为依据、管理体系为主体、支持体系为保障的科学、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依法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共同治理。食品安全治理的大安全观要求,不能将食品安全治理仅仅视为某个政府部门的事情,也不能仅仅将此视为政府一家的事情。不仅需要内在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外在体系的强力支撑,而且需要不断创新机制,鼓励企业和民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凝聚起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我国应尽快出台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专门法律,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主体与过程以及相互之间如何联动等方面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性质、利益衡量、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管理的选择,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确认,让机构、企业、消费者、学术界以及新闻媒介都能充分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过程,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公众参与的风险交流机制。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安全 对策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