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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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食药监部门联动 综合防控食品安全犯罪

2017-03-22 11:48:0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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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食品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文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综合防控中公安机关与食药监部门合作联动通过采用访谈、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归纳,就如何优化各自的职能、强化彼此间的合作联动以达到食品安全犯罪综合防控的最显著的效果,最大程度上预防、发现以及处置食品安全犯罪提出自己的思考与见解。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 犯罪综合防控 合作联动

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导致政治后果,从而带来严重影响。

据权威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40多万家,遍及全国各地,不仅数量繁多,而且种类杂乱,难以管理;大部分的食品加工企业多缺乏相关的安全监管意识,再加之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及食品的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较为混乱,从而无法保证食品的安全与卫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四个特点:违法行为相当隐蔽,很多黑窝点甚至隐藏于已经登记注册化工厂等单位;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影响范围广。制假的方式也更是融入了科研技术,由物理方法造假向研制非法化学添加剂进行非法添加方向发展;后果危害严重,但不易察觉,缺少具体被害人;相关行政部门履职不力,案件移交不畅。一些不法分子“化整为零”出售、储存涉案物品,以规避立案追诉标准额度,销售流通渠道选择缺少规范管理控制的“物流业”,目前我国繁乱的快递物流业务,为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此外,不法团伙网络化、团伙化、组织化特征明显,不法团伙成员间大多具有家族、同乡、夫妻的紧密关系,极其容易形成“坚固的抗侦查打击的堡垒”;在制假时间上,为增加隐蔽性,大多采用晚上加工生产、白天运输销售的模式;采用网络定单销售,物流方式运输,大多采用第三方结账方式,分工明确。上述特点造成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两多两少特征”,即:实际发生的多,受到查处的少;行政处罚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

食品领域犯罪的整治难点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种类众多,为依法、准确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形式的规定,以犯罪主体和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为中心,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条理清楚,证据确凿。现实中,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公安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办案(刑事)保障乏力,例如,在组织保障方面,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乏力,导致案件移交不畅,送起诉困难、鉴定经费供应不足,各地各级检验鉴定机构,统统是收费鉴定,本来拮据的公安办案经费根本就无力承受昂贵的鉴定费用支出。第二,专业警种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安机关虽然成立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但是相比于食品领域犯罪的广泛性、普遍性、专业性与智能性要求,公安机关的力量显得不足。第三,行政、刑事案件移交衔接方面,一是移交迟,对于是否立案侦查标准把握不一,等行政职能部门找到公安机关接收部门且立案侦查时,犯罪嫌疑人早已或毁匿证据、或转移财产、或逃之夭夭;二是“证据软”,行政执法部门在巡逻执法时最易发现违法行为,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对案件现场缺乏保护意识,在分析案件的视角上具有局限性,仅从行政案件的角度进行分析调查,使得实质性证据少之又少,往往忽视一些重要的线索,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第四,取证难。首先,一些不法商家和制造商将食品赃物分散储存,分散运输。例如将病死的家禽肉制品通过低温冷藏,分散包装,不易查找,且容易腐败变质。其次,证据要求高,但收集直接证据难。对于一些不法商家交易的书面凭证,如订货单、收货单、汇款交易明细、销售记录等,一旦交易完成,立即销毁证据。最后,获取口供难。在信息化的今天,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的力度越来越强,嫌疑人对食品安全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十分清楚,所以即使被公安机关抓获也会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与食药监部门综合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许多地方至今还没有成立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基层执法体系不完善,使得食品药品监管并没有全方面覆盖,许多地方依旧存在许多漏洞。除此以外,合法、有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测机构明显没有达到现下的需要,即使是那些已经存在的有权威的食品药品检测机构他们的监测经费没有保障,食品药品检测工作无法开展。

公安机关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尤其是最近这些年,零售药店,食品商店的数量不断上升,监管工作量之大与从事监管工作人员之少这一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远远不够重视食品安全犯罪,侧重点仍然在于所谓的刑事案件之中,并没有意识到随着时代与科技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改善,并且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犯罪其实更容易大面积影响人们的生活安全,应该配置更多警力。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手段不够科学。目前来说,随机抽查是各级监管部门进行食品药品监管的主要方法。但是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这种监管方式不仅仅是频率不高、范围不广,而且监管的力度也不够大,不易发现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合作,将日常监管与随机抽查相互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互结合,以此更加全面地对食品犯罪现象进行监管。

强化公安机关与食药监部门合作联动的几点建议

1.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完善始终是根本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将为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筑起更加牢固的一道防线。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专业化,因此我国仍需继续健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严格把控食品安全标准是打击食品犯罪工作的前提,《食品安全法》应依据国际标准,以法律规范形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要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对严重威胁社会秩序,或对特殊群体的生命产生威胁的犯罪行为实施刑罚。

2.组建食品安全犯罪专业监管和侦查队伍

以“设总队分设支队”的方式设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同时设置食品药品监管的派出机构,两者从制度和机制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共同出击,切实形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合力,最大程度地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全方位覆盖。

3.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能

食药监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管和侦查人员进行组织领导,并定期沟通汇报工作进度。如,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过学习交流强化工作上的联动,不断增强工作合力以提升联合执法的工作效能。

4.强化合作联动机制

一是以行刑衔接为重点,建立培训机制,联合举办打击食品犯罪案件培训班。邀请高校中在食品安全犯罪整治方面有深度研究的教授就食品安全犯罪联合整治问题进行讲授和分析。二是通过培训以理清行刑衔接的工作思路,从而拟定健全食品药品联动执法机制的方案,在案件交接、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办等方面制定执行细则,进行深入联动合作。三是规范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机制,并保持鉴定检测绿色通道的畅通,杜绝任何检测收费的行为。同时要提高检验检测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布的意识。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类项目)“食品安全犯罪综合防控中公安机关与食药监部门合作联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以南京地区为例的调查与分析”(项目编号201610329021Y)成果。

赵东宇 江苏警官学院交通管理工程专业2015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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