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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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食品安全法规比较研究

2017-10-24 11:26:2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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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爆发,愈发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世界重点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在新的食品安全时代,了解和认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和先进的经验,将有助于我们下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本文主要将中美两国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及对比,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及地方机构共同管理。中央管理机构主要有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中,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进出口领域的监管;形成了分段管理为主,产品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同时,商务部参与食品流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部参与对产地环境及食品加工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检测和控制。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建立了较为全面、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联邦政府监管层面,相关机构主要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财政部(Treasury)下属的酒精、烟草和税收贸易局(TTB)以及环境保护部(EPA)等。其中FSIS主要负责监管肉类、禽类、蛋类等风险性较高的食品;FDA负责除肉类、禽类、蛋制品之外大部分食品;TTB负责酒类产品;EPA负责饮用水、农药残留及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商务部、海关、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等机构也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形成了按食品类别进行管理的监管模式。
 
  目前,《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最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同时相应的配套法规及规章,为更好的实施食品安全法提供了依据。逐渐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主,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的食品安全法规基础。同时,配套具体产品生产经营需求,有通用的和针对产品的卫生规范、许可管理办法、审核通则和细则、具体的产品标准、标签标识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和形式合规的相关标准法规,共同构建了中国食品安全的标准法规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主要建立了以《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为主的综合性法律,针对不同食品制定了《肉类产品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PPIA)等产品法规,并制定了《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公平包装与标签法》(FPLA)等一系列质量、技术法规,收录在美国联邦法典中。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与其他相应的食品产品法规、生产投入环节及食品流通环节相关法规共同构建起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体系。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立法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监管体制的研究起步较晚。与美国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法规建设方面仍具有一定差距。
 
  首先,在法规制修订方面,美国法规制修订程序更为完善,更换、替代情况清晰明了,并及时统一纳入到在线《美国联邦法规》数据库(e-CFR)中,公众或各类企业等可通过在线查阅的形式直接查阅最新版的法规情况,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修订历史进行查询。而我国标准法规的制修订程序及更换替代情况较为复杂。比如:部分标准需要同时参考2个版本进行最终有效性的确认;有的整合性的标准代替情况说明不够清晰等,不便于公众进行快速有效的识别和选择,整合的概念尚未涵盖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其次,基于安全性评估的立法科学性方面,在我国的食品产品标准中尚未体现出综合考虑各类危害物质(农药、兽药、其他污染物毒素等)通过环境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的影响的考量。以瓶装水为例,美国在瓶装水限量指标的规定中,将有可能通过环境迁移到水体中的农药残留限量在产品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显示出其综合全面的科学评估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实际应用。因此,在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工作方面,我国的风险评估成果尚不能反应出科学、全面的系统性,后续在此方面需进一步加强提升。第三,在法律的具体操作层面,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整个监管法律仍存在规定界定不明、表述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以《产品质量法》为例,其中第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对国际先进水平和奖励措施并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缺乏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化作用。
 
  通过中美食品安全法规比较分析,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建设及监管模式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细化、规范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本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风险管理和全程管理,是更好的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的必要条件。
 
  孙伟东 刘秀丽 邹强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基金项目:山东检验检疫局科技计划项目(编号:SK201632)
 
  作者简介:孙伟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加工与储藏;刘秀丽,本科,研究方向:食品安全;邹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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