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江苏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两例整治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2019-11-06 19:21:58 来源: 食安中国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柏玮娜 本刊记者:祝富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两例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件,此次发布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项整治食品安全联合行动查获的典型案例发布,通报的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两大典型案例”。两大典型案例如下:

扬州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食品商行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案

2019年1月,接群众举报,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广陵区某食品商行、该商行货物存储冷库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两种未有中文标识的牛肉制品,对于以上两个品种牛肉制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记录、检验检疫证明文件。遂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以上牛肉制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共计查封当事人从山东某冷鲜批发市场购进牛肉制品366箱、南京某市场购进牛肉制品10箱。后期,就牛肉制品来源赴济南、南京进行协查。现查明,该食品商行表述从山东某冷鲜批发市场购进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制品共计376箱,数量为20Kg/箱,共计重量为7520 Kg,其中10箱已销售,销售过程中以去除20%牛油计量,购进价格为11.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7.5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05280.0元,违­法所得为960.0元;从南京某批发市场购进的牛肉制品共计10箱,非定量包装,合计重量为303.17 Kg,购进价格为15.5元/斤,销售价格为18元/斤,货值金额为10914.12元,未销售。合计货值金额为116194.12元。综上,该食品商行购进、销售的涉案牛肉制品未有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有举报立功表现,故对该食品商行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有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牛肉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3.处以罚款290485.3元。

该案为广陵局在整治食品安全期间,查处的一起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肉案,不仅保障了正规进口牛羊肉制品的市场秩序,也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保护了群众饮食健康。

扬州邗江区查办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5月23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烟酒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对位于邗江中路的某烟酒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31瓶进行了扣押,并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商标所有人分别出具了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典型案例,展示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白酒行业关系着百姓日常生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案的查处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请电联  即刻删除图片)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吴森林]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8

京ICP备09075303号-1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1号楼10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010-88825683  010-64972251   010-88825687   业务咨询:010-88825689   值班电话:010-88825636